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运行与改造第三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序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提升既有建筑的综合性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