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绿色建筑正常运行。

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进行维护和保养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行要求的服务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