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运行与改造第二十六条有效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水、电、燃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五)室内的温度、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