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运行与改造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限额等节能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能耗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评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