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采用下列绿色建筑技术:

(一)智能建造、装配式建造技术;

(二)建筑信息模型和其他信息化技术;

(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技术;

(四)建筑遮阳、高性能外墙保温和高性能门窗技术;

(五)雨水和再生水利用技术;

(六)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

(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

(八)其他绿色建筑技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