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认定第二十条有效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采用下列绿色建筑技术:(一)智能建造、装配式建造技术;(二)建筑信息模型和其他信息化技术;(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技术;(四)建筑遮阳、高性能外墙保温和高性能门窗技术;(五)雨水和再生水利用技术;(六)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八)其他绿色建筑技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