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认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推广装配式建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选用装配式建造技术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