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相关信息。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