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认定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相关信息。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