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认定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要求进行专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建设指标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