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第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范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