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纳入项目评估和审查范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