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