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造要求等绿色建筑建设指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