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七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经营者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