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六条有效本省建立健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监督检查部门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或者认为办理的案件不构成犯罪但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监督检查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