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跨省域、跨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推动联动执法,依法做好协助调查取证、文书送达、执行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