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定期报告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扶持政策制定实施情况、扶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情况等。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并在预算决算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中,加强对本级财政涉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各类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