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方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评估时,应当充分听取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中小微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