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政府或者国有资本出资扶持的创业创新项目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机制,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