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及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跟踪落实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