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细化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微企业纾困相关政策,并采取依法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等措施实施分类帮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应急援助救济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针对性政策,采取措施提供必要支持,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