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中小微企业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微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中小微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或者其他途径投诉、举报。诉求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或者其他途径反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