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服务措施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和机制,培育、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创业创新、产业技术工人专注钻研的良好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经批准设立针对企业家、产业技术工人群体的荣誉、表彰和奖励的,应当向中小微企业或者其职工适当倾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