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中小微企业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建立健全地区、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与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应当吸纳一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专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优化中小微企业职称评价方式,畅通申报渠道,提高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并在评审时适当给予倾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支持中小微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照规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