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技术技能人才、产业工人等特定人员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鼓励中小微企业依托职业学校、乡镇成人学校、社区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以及社会民办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中小微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