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微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和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合规能力建设的基础平台,开展优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设立专精特新板,根据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特点,提供登记托管、股权激励、投融资服务、上市培育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