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融资促进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权利或者动产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