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融资促进第三十九条有效发展改革、公共数据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的合作,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依法归集中小微企业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公用事业缴费、不动产、知识产权、海关企业信用、仓储物流等信息,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机制。鼓励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加强与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沟通合作,依法共享中小微企业经营信息与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