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管理、外汇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