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省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为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