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综合考核评价或者给予奖励支持的,应当将普惠金融创新及实施成效、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情况等作为重要指标,在有关考核评价或者奖励中通过加大权重等方式予以激励。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国有地方法人银行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纳入考核。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