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按照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要求使用管理,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