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财税支持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按照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要求使用管理,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