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级财政应当在预算中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适当向山区、海岛县(市、区)倾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微企业倾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