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财税支持第三十二条有效省级财政应当在预算中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适当向山区、海岛县(市、区)倾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