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专业投资机构重点投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业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