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支持参加境外展览展销、组织商务洽谈、开拓线上展会、帮助建立境外营销网络、畅通跨境电商服务、支持建立公共海外仓等方式,提高中小微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营销机构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开展跨境投资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海关、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国家安全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在服务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协作,建立健全适应中小微企业跨境发展的海关、税收、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