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市场开拓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建立健全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培育自主品牌。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对中小微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给予指导,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推动中小微企业按照相同标准、相同质量要求生产既能满足境外特定目标市场要求又可以内销的产品,增强品牌市场竞争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