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市场开拓第二十九条有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产品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促进创新产品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中小微企业研发生产或者采用的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