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向中小微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列示。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支持中小微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大型企业将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承接部分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分包。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