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政府采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中小微企业。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微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出具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提供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