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