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