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第三十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