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