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放牧、堆放物料、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占道经营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