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动员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需要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