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超限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因工程建设确需重载车辆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养护责任主体签订公路修复协议,缴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照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