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