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损坏和危险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和排除。难以及时修复和排除的,应当在危险路段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或者限行限载标志,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中断公路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