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