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予以纠正;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