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